四川博思律师事务所
行政部电话/传真:0816-2265109
邮    编:621000
博思QQ群:166481900
E--mail:scbosi@126.com
本所地址:绵阳市一环路南段212号海英名仕苑2栋一单元301-302室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查看留言
主 题:   关于鉴定结论告知的法律咨询
反馈内容:
 
  我是辽宁人,在网上看到你们发表《关于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有关问题》的文章深有感触!只可惜的是我们相隔太远,无法聘请你们深感无奈。我想咨询一下关于鉴定结论告知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结论告知,公安机关不让被鉴定人看到其将作为证据的鉴定结论,只以其部门的鉴定结论通知书的形式告知,那么我们被鉴定人怎么知道鉴定人使用什么证据制作的鉴定结论?我们被鉴定人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留言者: 李万珍 留言时间: 2012-06-17 回复时间: 2012-07-26
管理员回复: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告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鉴定结论的,可以只告知其结论部分,不告知鉴定过程等其他内容。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检察长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应由请求方承担鉴定费用。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二百零五条 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应由请求方承担鉴定费用。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认为鉴定结论有疑点、与案件事实因果关系不明确或者有遗漏等,可能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申请公安机关补充鉴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鉴定结论确有错误或者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以及其他原因影响鉴定人作出正确鉴定结论的,其鉴定结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原鉴定结论重新进行审查,认为原鉴定结论正确,不存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提出的需要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情形的,应当驳回申请,维持原鉴定结论,并说明理由;如果原鉴定结论存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提出的需要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情形,应当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如果仍由原鉴定人进行,因为原鉴定人对该鉴定对象已经进行过鉴定,对鉴定可能会有先入为主或有成见的情况,从而可能影响重新鉴定时正确得出鉴定结论,不能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因此,为了慎重起见,进行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希望我们的回复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对我们律所网站的支持!
全部共1条留言          第 1/1  上一页  下一页 转到第  页    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