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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借款纠纷中的利息和诉讼时效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3-01-10 10:03:05 阅读:9244次 【字体:

借款纠纷中的利息和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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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本所律师曾在涪城区法院办理过这样一个案件。200911月,被告从原告处借到现金3万元未还。20107月,被告又从原告处借到10万元,双方当时口头约定被告应在一个月内还清本金13万元但被告未如期还款,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拒绝。20124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3万元和该款自20108月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庭审中,原告方申请了证人黄某、李某出庭作证,并向法院出示了证明借款事实的手机短信,当庭播放了手机录音。被告对两次借款事实均予以承认,但提出以下的抗辩:(1)针对10万元的利息,被告认为,原告曾在电话中说过免除利息,这属于原告对自己实体权利的放弃,因而,告主张利息的请求应不予支持;(23万元借款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3万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认为,被告的抗辩不能成立,并提出以下的事实和理由:(1关于10万元利息。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拒绝,为了尽快拿到本金,原告才说免除利息,原告免除被告利息的条件是被告当时归还本金。此外,被告在电话中当即答应要还本付息,因而,利息不能免除。(2关于3万元借款的诉讼时效。3万元借款的诉讼时效期间确已届满,但是,在2012315日的电话录音中,被告的原话为“那个该给”,这表明被告已同意还款,主动放弃了时效利益。

【审结果】

本案于20128经涪城区法院调解结案,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于20121031日前给付原告15万元,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律师释法】

本案的事实很简单,属于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但事实简单并不一定完全意味着法律问题的简单,本案中双方争执的焦点也是现实中借贷纠纷中常见的现象,因而有必要从法律上予以分析。

(一)利息能否免除?

《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该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可见,借款人应当支付利息已无可质疑。问题是,原告在电话中确实说过免除利息,对方答应还本付息。办案律师认为,被告应当支付利息,理由如下:被告答应还本付息就是拒绝了原告免除利息的邀约。原告在电话中声称只要被告当时支付本金就免除被告利息,根据合同法属于原告向被告发出的一个要约,被告在电话中申明还本付息就是拒绝了原告的要约,根据《合同法》第20条规定,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失效。因而,原告免除被告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超过诉讼时效如何处理?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一种制度设计。权利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懒觉的人。立法之所以规定诉讼时效,其价值在于要求当事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便于法院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诉讼时效一旦经过,权利本身并不消灭,但不受国家公权力的保护,原有法律上的权利变成自然权利、道德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司法解释确定了义务人的时效抛弃制度,这可分为两种情形:(1)明示抛弃。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就属于明示抛弃,本案中,虽然诉讼时效已过,但被告在电话中明确承诺要还款,这就是“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属于被告对时效利益的明示抛弃。对于明示抛弃诉讼时效利益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默示抛弃。这是指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不提出时效抗辩,而后来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总结

1.为避免纠纷,以及发生纠纷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事行为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两次借款都没有签订借款合同,这说明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有待提高。

2.有原则就有例外,只要符合例外的特定条件。超过诉讼时效,法律原则上不予保护,但是明示抛弃和默示抛弃除外。《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因而,法律是一门社会科学中的数学,必须通过长时间的努力学习和大量实践才能掌握、领会其内容和真谛。

3.通过解释弥补法律的漏洞。法律应当是明确的、可预测的,但法律同样具有抽象性、滞后性、不全面性的特征,法律不可能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予以调整和规范,因而,法律需要司法解释、案例指导、法理解释予以弥补,只有通过解释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

                                                             -陈诚、刘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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