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为绵阳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发挥的作用
(四川博思律师事务所,杨华)
【摘 要】绵阳作为中国的“科技城”,科技型中小企业得到了迅速地发展,已约占全市企业总数的10%。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相对应的,是其经营风险的增加与法律需求的提升。律师应当根据企业的需求,提供针对性的法律服务,发挥其专业优势,通过法律服务为企业创造价值。
【关键词】科技型 中小企业 律师 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凭借其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不断地发展壮大,已成为我国市场经常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组建周期短,决策机制灵活,管理成本较低等特点,能够适应市场的多变需求,具有比其他类型企业更强的企业活力和创新效率。但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其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不少的问题。本文针对律师如何为绵阳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发挥作用的问题,提出笔者的观点,从而为律师的业务发展和绵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规避打开新思路
一、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界定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概念
科技型中小企业概念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但我们可以从“企业规模”和“科技型”两方面进行界定。首先,在2011年,我国出台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于中小企业的规模进行了界定,其划分标准是员工人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也就是说,中小企业应当具有资产规模较小,职工人数和营业额有限的特点。其次,在2008年,科技部出台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明确了科技型企业的划分标准。“科技型”的核心就是具有独立的研发能力,能够将科研成果转化为自主的知识产权。
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科技发展战略方向,具备研发能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从事科技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中小企业。以下是部分省市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
表1 各省市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界定标准
|
员工人数 |
销售额(人民币) |
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所占比重 |
科技人员比例 |
研发费用所占比重 |
北京市 |
<500 |
|
|
>30% |
>5% |
上海市 |
|
|
>30% |
>5% |
>3% |
河北省 |
<300 |
<10000万 |
|
>20% |
>2% |
浙江省 |
<500 |
|
>50% |
>20% |
>3% |
四川省 |
<300 |
<10000万 |
|
>20% |
>1% |
资料来源:《中国中小企业年鉴》,2012年
二、 绵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及基本问题
(一)绵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
绵阳作为中国的“科技城”,采取一系列扶持措施,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截止至2014年10月,在绵阳市设立或经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已达4061家,约占全市企业总数的10%。其中,近30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电子信息、先进制造、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优势产业;约17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技术服务和文化创意等发展前景巨大的服务产业。据不完全统计,科技型中小企业拥有专利5875项,约占全市授权专利数的43.7%,其中自主研发专利5115项。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其也带动了绵阳市居民就业量的增加。目前,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业人员约16.7万,约占全市就业总量的20.5%,初步形成了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格局。
(二)绵阳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势头良好,但是我们也不能回避它们所面临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对法律风险能力较差。究其原因有两个方面,首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可能来自企业外部的法律环境因素,包括立法不完备,执法不公正,合同相对人失信违约、欺诈等;其次,科技型中小企业可能因其自身的法律意识淡薄,管理体系不健全,经营决策失误等。其中,企业内部原因引发法律风险的几率更高。以下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较为常见的法律风险:
1、公司治理结构失衡。科技型中小企业创立之初,很少对企业治理结构进行设计,导致企业治理仍然是家族式管理经营,缺少制衡机制。现今,在大部分科技型中小企业中,企业创办人就是企业负责人,也是企业的最大股东。企业最高决策权力集中于企业创办人,而总经理或经理也可能来自其家族成员,公司治理失衡,企业的发展严重依赖于企业创办人。企业股权过度集中,导致科技型中小企业存在组织结构不规范、产权结构不合理权属不清、运作独立性差内控机制不健全、社会信用观念缺乏的组织管理法律风险。
2、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核心三要素,就是知识、技术和人才,并以独创发明专利,研发科研产品、技术工艺为成长与发展的动力。由我国中小企业创造的发明专利,技术创新和研发的新产品分别占全国发明专利的65%,技术创新的75%和全国新产品的80%,成为我国企业自主创新的重要力量。随着企业研发技术的不断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具体来说,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有内部法律风险和外部法律风险两个方面。首先,内部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完善导致的,包括:(1)企业没有健全的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大部分中小企业没有成立知识产权的专业部门,造成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的相关事务不能得到及时处理。比如说,有的企业在进行研发前,未对研发对象进行信息查询或市场调查,导致研发的产品已不符合市场的需求或为过时的产品;也有的企业未及时对研发成果申请注册专利,一旦被其它企业模仿其技术,其知识产权很难得到法律保护。(2)企业员工泄露商业秘密,导致企业知识产权收到侵害。其次,外部法律风险主要包括:(1)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遭到竞争对手侵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这种情况是不可避免的,企业应对其知识产权做到全面的保护。(2)其它企业抢占知识产权。在我国,商标法采取的是注册在先原则,即谁先注册,谁享有商标专用权;专利法实行的也是先申请原则。
3、企业用工风险增加。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初期,其主要面临的是生存的压力。企业希望尽量压低其经营成本,以便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研发产品或企业发展上。但是,自2008年施行《劳动合同法》、《调解仲裁法》以来,国家严格控制企业的用工行为,加大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用工成本,也增加了企业的用工风险,使得中小企业发展更为严峻。企业的用工风险主要有:(1)部分企业的用工管理制度和用工理念落。有些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完善,用工管理松散,在员工招聘、管理、解除等方面具有很大的随意性。(2)企业盈利与用工成本的矛盾不断加大。企业为了追求利润,常常会侵害劳动者权益。比如,不支付加班工资,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3)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加。因此,一旦劳资双方发生劳动争议,企业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4、面对法律风险,企业更多的是进行事后补救。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规模较小,一般是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务部门或法务岗位,企业在出现的法律风险之后不能及时发现或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导致法律风险造成实际的企业损失。然后,企业才聘请律师,进行维权。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往往也很难挽回企业的全部损失。因此,企业应当更加重视律师的”事前预防,事中防范”作用。
三、律师对绵阳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
(一)保证科技型中小企业依法设立
企业的设立是企业生命的开始,一个良好的开端可以为企业今后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根据《公司法》的要求,企业应当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企业决策机制,健全的企业管理人聘任制度,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行,及时有效处理企业内部纠纷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利。
律师可以在企业的设立之初,对企业的设立进行充分的法律设计,确保发起人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并完全履行了设立企业的义务。否则,一个企业设立的瑕疵,就有可能导致企业的经营管理损失。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设立过程中,律师可以依据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向企业的设立人提供有关出资人的权利与义务、出资方式、公司设立程序与法律效力等法律咨询服务,指导企业办理出资资产评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公司经营的相关证照。并且,律师可以通过对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的拟制,建立合理的股权架构和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治理的有效制衡。
(二)强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意识
由于大部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决策权由企业管理者掌握,企业管理者的法律风险意识,就是防控企业法律风险的核心问题。虽然我国一直在倡导社会主义法制经济,但是企业的管理者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还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要求。有企业管理者在决策和执行的过程中,过于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潜在的法律风险,反而造成了企业损失,减缓了企业的发展速度。
律师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应当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管理决策中去,发挥其法律专业优势,协助企业做出科学的决策。按照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各阶段的不同要求,律师通过加强企业在合同管理、融资并购、资产重组等重点环节的法律风险管理,协助企业建立法律风险控制体系和预警机制,增强企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从而使企业规避风险和避免损失。律师还可以利用法制宣传、法律引导等方法,定期为企业开展法律知识培训,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从而提高其法律风险意识,重视法律成本的考量,促使企业公平竞争、诚实守信。
(三)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服务
知识产权就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生命线,也是其宝贵的财富。由于企业规模和企业经营能力的限制,部分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和能力均较为薄弱。并且,知识产权法律业务相对专业性较强,更加剧了企业保护的难度。律师应可以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为企业发展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战略提供的专业法律意见;指导企业健全知识产权的预防及保护机制,防范相关侵权风险;运用诉讼和非诉讼等多种手段为企业提供主动性、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四)减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用工风险
随着法制观念的不断深入,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加强,劳动正义也日渐增多,用工风险也成为企业的主要风险之一。律师可以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帮助企业依法建立合法合理的用工制度,指导企业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按时发放劳动工资,为职工缴纳各类保险金,保障劳动者基本的生产环境和劳动保护,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使企业做到依法管理,避免或减少企业的用工风险。律师也可以通过对劳动者进行劳动法的相关培训,提高其依法从业的法律意识,避免实施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比如,泄露企业商业秘密、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从而,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用工环境,保障企业的顺利发展。
(五)防范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风险
企业要发展壮大,增加投资是必然的选择。但是融资难,是企业长期面临的瓶颈问题。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更是难上加难。因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较少,如不能得到他人的担保,是很难获得银行的融资。有些中小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来获得资本融资,但是民间借贷成本高、风险大。一旦企业的资金链断裂,对企业的打击是毁灭性的。事实证明,部分中小企业破产的原因就有民间借贷。因此,仅仅预防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是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需求,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难题。律师可以协助企业转变融资理念,使企业努力地拓宽融资渠道,比如,寻求信托、私募股权融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等融资方式,为企业提供融资法律咨询服务。
(六)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破产清算工作
企业作为社会组织,在法律上是具有法律人格的,因此它与“人”一样,同样会遇到“生老病死”的问题。企业的依法设立意味着其出生了,企业解散或因经营不善而破产倒闭,意味着其死亡。企业解散或破产前,必须清算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完成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等工作。我国法律规定,企业破产的情况下,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依法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科技型中小企业应该从防范企业及其股东风险的角度出发,聘请律师协助建立企业的风险管理体系。随着律师对企业的逐步了解,律师可以依据企业运营的实际情况,调整和规范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企业的风险预警。一旦出现公司资金链断裂、解散或破产等重大事项,律师及时介入,引导企业进行重整重组,或进行破产清算,帮助企业或其股东度过危机。
(七)打造科技型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团队,提升法律顾问的作用
目前,法律顾问的服务模式仍然是“重诉讼轻非诉”。企业只有在自身无法解决的时候,才去聘请律师,进行事后补救。对于法律风险来说,“事前预防,事中防范”更为重要。因为预防损失的发生相对于补救损失,更符合企业的利益。推广该服务模式,不仅需要企业提高法律顾问的认识,还需要律师转变服务观念,提高业务素质。
具体到科技型中小企业,律师应当打造律师服务团队,主动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和各项经济活动中去,如重大项目的商务谈判、项目合同的拟制审核、用工制度制定、债权债务的清理等非诉讼业务,指导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内部管理与外部风控体系。律师团队中的成员,可以定期在企业坐班,了解企业的发展动向,处理企业日常法律事务,加强与企业联系,使企业在经营中做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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