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虎毒不食子。”而作为母亲的被告人吴某却一再将自己亲生儿子,当做商品轻易买卖,着实令人叹息。2004年初,其被因身体、智力、财力等各项条件差,在当地农村较难娶妻生子的一村民童某收留,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04年12月生育大儿子小平(化名)。2007年清明节前后的某日,吴某带小平到鹰潭玩,在鹰潭火车站附近遇见一陌生男子,该男子发现被告智力上有问题,即怂恿被告把儿子带到南昌卖掉,没想到被告竟欣然同意。当天,该陌生男子即带被告、小平乘火车来到南昌火车站,在南昌火车站,征得被告同意,由陌生男子将小平卖掉,被告因此得人民币一万元。回家后被告谎称小平走失搪塞家人。
2007年,被告人与童某生育第二个儿子小安(化名),2009年下半年被告带小安离家出走,2010年上半年被告被与童某条件差不多的施某收留并与之结婚。此后在共同生活中,因施某想要一个自己的孩子,故表现出对小安的不喜欢。就在此时,被告没想到怎样保护小安,反而立马想到也将小安卖掉了事。当年10月16日,被告如法炮制,将小安带到南昌火车站附近高声叫卖,一名好心的摩的司机见状,立即联系了某媒体一记者,该记者及时赶到现场,询问了一些问题后拨打了110报警,随后,被告人及小安被赶来的民警带离现场。令人遗憾的是,从公安机关出来后,在她自己也说不清楚的什么时间、地点,也不知是什么原因,小安还是被人抱走或丢失,而被告在公安机关侦查和法院审理时说得最多一句话是:“小安是被人突然抱走的,我没有卖儿子,没有得钱。”
2011年8月23日,被告人被童某的一位亲属发现后扭送至公安机关。
经鉴定,被告人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部分责任能力。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先后出卖两个未满14周岁的亲子,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实施第二起犯罪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被评定为部分责任能力,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