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最终认定两公司构成了就业歧视,判决两公司向梁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2000元精神损失费。
具体理由如下:
争议焦点一,两公司是否侵犯了梁某的就业平等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之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因此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A公司和B酒楼仅因招聘者性别而产生的区别、限制以及排斥的行为不具有合法以及合理性,损害了女性应聘者的就业平等权,构成就业歧视中的性别歧视。
争议焦点二:两公司应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问题。就业平等权系指劳动者不论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依法享有平等就业、自主择业而不受歧视的权利。就业平等权不仅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范畴,亦属劳动者作为自然人的人格权范畴。侵害民事权益,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